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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公司卡,其中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是否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电子卡以及移动支付设备卡。信用卡使用银联、维萨和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全部应还款额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的卡种除外)。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公司卡。公司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公司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签署时,即视为申请人已理解和接受发卡银行章程和领用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申请人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
第九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和提供其身份、职业、资产、信用、金融交易、衍生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留存上述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身份职业、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发卡银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经申请人同意后,发卡银行可为申请人核发其他类型的信用卡。申请人知晓并同意,无论发卡银行是否向其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发卡银行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部分芯片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二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函)。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办理分期等透支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金、利息、超限费、违约金、手续费、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三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但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公司卡不能提取现钞;个人卡在境内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境内ATM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芯片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持卡人在本行营业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密码,在境内外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用卡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银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大连银行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公司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时,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信用额度合并管理,即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共享同一信用卡账户及信用额度。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银联信用卡交易按照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外币信用卡交易以外币授权,交易款项及相关费用等根据国际银行卡组织于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信用卡账户币种金额,并按入账当日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公司卡不接受现金存入,申领单位偿还信用卡欠款,可从其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信用卡账户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公司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按照约定的扣款账户、扣款顺序、扣款日期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分摊本金、消费透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还款均以发卡银行确认的先后顺序为准。
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七条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服电话通知发卡银行,并向发卡银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已缴纳的年费由发卡银行收取并不予退还。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银行,或按发卡银行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产生利息及分期利息之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办理预借现金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大连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将对当期全部欠款计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则对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自记账日起持续计息直至实际还款日止。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应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分期利率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及业务协议或约定执行。分期利息不计收复利。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挂失手续费、换卡手续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提前还款/撤销手续费、补制对账单手续费、调阅消费清单手续费、开具证明手续费、快递费等各项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大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银行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大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大连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赌博、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六)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大连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八)发卡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大连银行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银行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六)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申请协助调阅交易单据,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发卡银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银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五)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开展调查。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电子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大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956169。发卡银行公告方式:大连银行网站、大连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正式实施,原《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大连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经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部门;房管所;车管所;外包作业机构;信用卡权益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第三方信息库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查询、使用和提供乙方的身份、职业、资产、信用、金融交易、衍生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留存上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乙方同意查得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乙方可通过大连银行官网了解最新的外部信息机构列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核发其他类型的信用卡。甲方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知晓并同意,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乙方。甲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乙方如需查询本人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咨询办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为乙方因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办理分期等透支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金、利息、超限费、违约金、手续费、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3、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不超过5张的附属卡,乙方主卡申领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乙方申请甲方与合作方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则乙方获得甲方核发信用卡的同时将成为合作方会员(以各卡种具体规则为准)。为获取联名信用卡权益,乙方授权甲方,将成为合作方会员所必要的信息提交给该合作方作为会员信息。甲方将承诺向该合作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但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客户查询密码和卡片交易密码。信用卡客户查询密码适用于电话银行查询和身份验证,以及微信银行登录及业务办理。信用卡卡片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营业网点等进行交易时使用,卡片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已设置卡片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交易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如乙方遗忘密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信用卡到大连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电话重置密码。如乙方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修改密码。
2、乙方通过甲方指定途径激活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3、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芯片信用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乙方首次进行电子现金交易前需通过营业网点或自动柜员机(ATM)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及签名确认,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4、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芯片信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持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6、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或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7、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大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交易规则。
乙方在甲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银联信用卡交易按照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外币信用卡交易以外币授权,交易款项及相关费用等根据国际银行卡组织于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信用卡账户币种金额,并按入账当日大连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信用卡账户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8、乙方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大连银行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卡片到期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如果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等级的信用卡。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10、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已支付的年费由甲方收取并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大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1、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2、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甲方不承担提前公告或通知这些事项及其变更的义务。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3、乙方与特约商户或者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冻结乙方信用卡账户并取消其信用卡持卡人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营业网点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将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定期向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电子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和担保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到期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2、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甲方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产生利息及分期利息之外的透支利息。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大连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乙方。
4、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消费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上期视同全额还款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利息;所有费用。最低还款额最小金额为50元,如当期已出账单金额不足50元,则当期最低还款额以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为限。
5、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全部欠款计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乙方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则对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按照本合约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按照本合约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自记账日起持续计息直至实际还款日止。
6、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为1元或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7、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8、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甲方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日利率×年天数,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9、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10、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按约定支付分期利息。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11、乙方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大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其中,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向乙方计收利息。
1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微信、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担保人直接催收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大连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其他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情况、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其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抵质押担保。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权利到期日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个自然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抵质押担保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因使用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所有担保均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3、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信用额度合并管理,即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共享同一信用卡账户及信用额度。甲方不因乙方换卡、续卡、卡片升级及变更卡种等情况丧失对乙方同一账户法律关系的认定。
4、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3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对连续12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销卡。
5、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乙方进行催收、依法追索、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和/或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和/或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和/或调整乙方的分期利率,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乙方信用卡。乙方具有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并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费用、利息等全部应还款项)。正当理由或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有其他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3)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
(4)乙方未依约还款;
(5)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
(6)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
(7)乙方在大连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
(8)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
(9)乙方预借现金所得资金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非法活动;
(10)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
(11)乙方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12)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抵质押物(包括动产和权利)灭失或价值减损、抵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的,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13)乙方身故;
(1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
6、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抵质押物(如有)行使抵质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划扣其在大连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划扣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8、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1、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担保人(如有)同意将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作为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协议、律师函、催收函、提前还款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送达地址,亦为乙方与甲方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调解、仲裁、诉讼(包括但不限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送达地址。为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上述送达地址以及乙方在甲方预留的(含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有效期等信息有所变更时,乙方须立即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办理资料变更。乙方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的,以变更前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乙方修改送达地址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在诉讼程序中,如乙方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乙方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持卡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3、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微信银行、对账单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乙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956169。
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服电话、手机短信及微信银行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甲方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3个月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甲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45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乙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乙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调整。
4、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六条 甲方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956169。甲方公告方式:大连银行网站(www.bankofdl.com)、大连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七条 甲方网站所公布的《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服务收费价目表、乙方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积分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九条 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大连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信用卡年费 | 标准金卡(含子系列“消费通”卡):主卡80元/年、附属卡60元/年; 标准普卡:主卡40元/年、附属卡30元/年; 锦辉商城联名卡:主卡80元/年、无附属卡; 中华保险联名卡:主卡80元/年、附属卡60元/年; 青年卡:主卡80元/年、无附属卡; 如意家年华卡(含子系列“家有宝贝”卡):主卡80元/年、附属卡60元/年; 行卡:主卡80元/年、附属卡免年费; 故事金卡:主卡80元/年、附属卡免年费; 故事白金卡:主卡500元/年、附属卡免年费; 财富白金卡:主卡600元/年、附属卡免年费; 精英白金卡:主卡600元/年、附属卡600元/年; VISA白金卡:主卡600元/年、附属卡600元/年; 商务白金卡:主卡1200元/年、附属卡1200元/年; 连民通卡:主卡500元/年、无附属卡; 公务卡:有效期内永久免年费、无附属卡; 钻石卡:主卡3000元/年、附属卡3000元/年; | |
信用卡挂失 | 每次30元 | 如意家年华卡(含子系列“家有宝贝”卡)、行卡、故事金卡、故事白金卡、财富白金卡、精英白金卡、VISA白金卡、商务白金卡、连民通卡、公务卡、钻石卡免费; |
信用卡换卡 | 每次20元 | 如意家年华卡(含子系列“家有宝贝”卡)、行卡、故事金卡、故事白金卡、财富白金卡、精英白金卡、VISA白金卡、商务白金卡、连民通卡、公务卡、钻石卡免费; |
信用卡预借现金 | 境内:透支取现或透支转账金额的1% | 如意家年华卡(含子系列“家有宝贝”卡)、行卡、故事金卡、故事白金卡、财富白金卡、精英白金卡、商务白金卡、连民通卡、公务卡、钻石卡免费; |
境外:透支取现或透支转账金额的3% | 如意家年华卡(含子系列“家有宝贝”卡)、故事白金卡、财富白金卡、精英白金卡、商务白金卡、连民通卡、公务卡、钻石卡免费; | |
信用卡补制对账单 | 补制近一年以内(含)的对账单免费; 补制一年以上的对账单副本5元/份 |
如意家年华卡(含子系列“家有宝贝”卡)、行卡、故事金卡、故事白金卡、财富白金卡、精英白金卡、商务白金卡、连民通卡、公务卡、钻石卡免费; |
信用卡调阅消费清单 | 国内消费清单20元/笔; 国际消费清单100元/笔 |
如意家年华卡(含子系列“家有宝贝”卡)、行卡、故事金卡、故事白金卡、财富白金卡、精英白金卡、商务白金卡、连民通卡、公务卡、钻石卡免费;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每份20元 | 钻石卡免费; |
快递服务 | 每封20元 | 钻石卡免费; |
个性化服务 | 30元至200元 | |
透支利息 | 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 年利率=日利率×年天数,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
信用卡违约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 | |
境外紧急服务 | 境外紧急挂失、取现、补换卡手续费按照银行卡合作组织收费标准收取 | |
信用卡分期付款 | 1.分期利息按分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单期利率0%-1.2%(每月为1期); 2.消费分期撤销手续费10元/笔; 3.分期提前还款手续费按提前还款本金的0%-3%收取。 上述收费具体以分期办理时的协议约定为准。 |
分期业务年化利率(单利)为0%-18.25%, 是根据持卡人办理分期时的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采用单利计算,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实际利息收取金额、年化利率(单利)以持卡人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单利)。 计算公式为: IRR为年化利率(单利),n为分期期数,第i 期还款额为第i 期分期分摊的本金及利息。 |
机构 | 序号 | 网点名称 | 网店地址 | 联系电话 |
总行营业部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 0411-82186206 |
中山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1号 | 0411-88872691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路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124号 | 0411-82892223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泽街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1号 | 0411-82785669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居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66、68、70、72号(远洋风景35号楼) | 0411-83685509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交所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8号 | 0411-83620822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泥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 0411-82812505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09号 | 0411-83636005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街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98号、华昌街63-1、2、3号 | 0411-82308063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之韵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01-1号 | 0411-82781189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92-11号 | 0411-82717888 | |
1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61号1-4 | 0411-39805656 | |
1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东路64-4号 | 0411-82861586 | |
1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虎滩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725号4号(2.5-7)轴公建 | 0411-82672834 | |
1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55号 | 0411-82303544 | |
1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2-1号 | 0411-82810179 | |
1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28号1单元1层5、6号 | 0411-83681750 | |
1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路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51号 | 0411-82657558 | |
1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昌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号 | 0411-82696936 | |
1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湾街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1层大堂1、2号商铺 | 0411-82704060 | |
2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钻石湾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 0411-88806269 | |
2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屏街社区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山屏街53-9号(山屏美境小区一楼公建) | 0411-82219433 | |
2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秀社区支行 | 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1-2号 | 0411-82371930 | |
沙河口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 | 0411-84456626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94号 | 0411-84638481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02-7、102-8号 | 0411-39746360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51号 | 0411-84306236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沟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164号 | 0411-84691709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广场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771号 | 0411-84628143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建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05号 | 0411-84345994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路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49号 | 0411-84603066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龙街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香沙街68号 | 0411-84429413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广场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66号 | 0411-84342563 | |
1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街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283号 | 0411-84312242 | |
1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财大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 | 0411-84711936 | |
1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商务区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号-18号 | 0411-84800216 | |
1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柳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01号 | 0411-86657604 | |
1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广场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广场19号 | 0411-84213009 | |
1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绣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91号-1号公建 | 0411-39072920 | |
1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凌路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红凌路132号 | 0411-84298239 | |
1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园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园5号1-6轴公建 | 0411-86642110 | |
甘井子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8号1单元2层1号、3层1号 | 0411-39072229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树日记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圣林南园3-1号 | 0411-39072963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家村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269号 | 0411-84441590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体街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文体街2号 | 0411-86671972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水子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甘)14-1、2号 | 0411-86653930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山路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12号 | 0411-86505625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三角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甘)71A号 | 0411-39049308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桥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75号 | 0411-86595439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新区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大辛市场街1号 | 0411-39072901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郡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虹韵路186、188号 | 0411-86308636 | |
1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中路174号 | 0411-84233993 | |
1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岭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路8号 | 0411-88869322 | |
1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299号 | 0411-87608383 | |
1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水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1-1号、A4区1-4号 | 0411-39580531 | |
1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泡崖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学街27号 | 0411-86470569 | |
1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革镇堡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槐屹街46号 | 0411-86451617 | |
1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子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城子村652号 | 0411-86690853 | |
1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寨子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503-1号 | 0411-84175323 | |
1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泉街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6区4-1号 | 0411-81712930 | |
金普新区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 |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1栋4、5、6、7 号 | 0411-88167070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88-8号 | 0411-87613382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马桥子支行 |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 | 0411-87618349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金鑫支行 |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43号 | 0411-39215933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支行 |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7号小区临港商城 | 0411-87516919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 | 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一楼大厅 | 0411-87322636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五一路支行 | 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西小区22-1880号 | 0411-87852051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 | 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66号 | 0411-87852051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中长街支行 | 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47号 | 0411-87690954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斯大林路支行 | 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528-5(冠军大厦5号) | 0411-87879867 | |
1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三十里堡支行 | 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国泰路799-9、10号 | 0411-87376992 | |
1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大厦支行 | 大连市保税区洞庭路1号 | ||
1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支行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服务大厅一楼 | 0411-87533638 | |
1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东支行 |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澳东园10号楼 | 0411-39267601 | |
西岗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6号 | 0411-83642588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寿街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91-8号 | 0411-83621712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街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31号 | 0411-83637720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一街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香一街45号 | 0411-84431186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运广场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342号-15号公建 | 0411-83698103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05号 | 0411-82185541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13号 | 0411-83702215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街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8A-3号 | 0411-88155503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212号 | 0411-84326149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兴支行 | 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6-1号 | 0411-82540245 | |
瓦房店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 | 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 | 0411-85639897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湾支行 | 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34号 | 0411-85181579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 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北共济街二段170号 | 0411-85639927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抱龙支行 | 瓦房店市西环路抱龙山庄18号 | 0411-85639881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 | 瓦房店市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商贸区7号楼 | 0411-85273033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角支行 | 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66号 | 0411-85639600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轴支行 | 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北共济街一段210号 | 0411-85527967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州城支行 | 瓦房店复州城镇新城社区新城街42号、42-1号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振兴社区支行 | 瓦房店北共济街三段29号 | 0411-85639925 | |
旅顺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 | 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05号 | 0411-86635241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菜市街支行 | 大连市旅顺口区菜市街3号 | 0411-86619704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大华街支行 | 大连市旅顺口区大华街14号 | 0411-86619770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水师营支行 | 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营顺路657、659号 | 0411-86174500 | |
普兰店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 | 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二段116-1号 | 0411-83156631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 | 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孛兰路北段48-6号 | 0411-83156671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炮台支行 | 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腾飞路574号 | 0411-85256661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口支行 | 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中段3号 | 0411-83396653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支行 | 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兴河路51-1号 | 0411-87169386 | |
庄河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 庄河市黄海大街一段98号 | 0411-89727265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 | 大连市庄河市昌盛街御景城二期三号楼3-2、3-3 | 0411-89712392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五一广场支行 | 庄河市向阳路二段28号 | 0411-89727251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新华支行 | 庄河市新华路二段1号 | 0411-89712372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向阳支行 | 庄河市新华街道前炮委(向阳路一段215号) | 0411-89727205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世纪支行 | 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水仙园B15号延安路南段475号 | 0411-89868271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海云天支行 | 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海云天小区45a号1-2层向阳路二段408号 | 0411-89865526 | |
高新区支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96号 | 0411-39775322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 |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61号 | 0411-84672446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合支行 | 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街19A-6号 | 0411-84976329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塘支行 | 大连市高新园区龙王塘街道顺龙路53号 | 0411-86177309 | |
北京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一、二层 | 010-65813121 010-65813304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 | 010-66016356 010-66016331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一层 | 010-62308121 010-62308161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6号 | 010-87220531 010-87220975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3号楼一层 | 010-63713132 010-63718152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0号宝能中心B座一层 | 010-86409353 010-86409332 | |
上海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919号2号楼 | 021-60201207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234-240一、二层 | 021-61768216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80号 | 021-61673930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上海市青浦区港俞路899号 | 021-60671215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7号一楼F102室、二楼F201室 | 021-60255538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417号 | 021-57860159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 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389号 | 021-80109339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889号 | 021-62266550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一楼B单元 | ||
天津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 | 022-28288050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 | 022-66206555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堤路支行 |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102 | 022-23707510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306号 | 022-26886816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162-180号 | 022-87871505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新世嘉大厦3-1-6 | 022-59798933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紫江馨苑20号楼2号 | 022-28766306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 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298号 | 022-26281962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1号(天津市融资服务中心大厦C座一层) | 022-24426181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 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66号 | 022-28245215 | |
1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华里社区支行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118号 | 022-83973991 | |
1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门社区支行 | 天津市河东区中心北道25号 | 022-24275012 | |
1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社区支行 | 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39号增7号 | 022-27466616 | |
1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宾馆西路社区支行 | 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106-107号 | 022-88274662 | |
1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北大街社区支行 | 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商业楼2-101 | 022-88187600 | |
1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心路社区支行 | 天津市塘沽区宁波路675号 | 022-65162802 | |
重庆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牌路105号米兰天空6幢4-1 | 023-67111555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 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明佳路9号 | 023-62632078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 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3号附106号 | 023-68558335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 |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28号 | 023-68196862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357号 | 023-60350582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 重庆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16—21号 | 023-66216655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 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7号附3号、附4号 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1-10号、1-11号、1-12号 | 023-40780901 | |
成都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 | 028-86196123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福桥支行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2号 | 028-83193552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 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319号 | 028-85977681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九眼桥支行 | 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主楼一层 | 028-61303931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 | 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68号 | 028-62037363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庆支行 | 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6号附18号 | 028-62126922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 | 028-62706616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 成都市武侯区龙安街12号 | 028-62336217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融城支行 |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福年广场1栋1楼10号 | 028-65789060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凉风顶村3组304号北鑫苑南区11栋1层1-5 | ||
沈阳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 | 024-22513117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 | 024-22861222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 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2甲 | 024-25650299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 沈阳市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和街125号 | 024-88087262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文艺路支行 | 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 | 024-83961230 | |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50号 | 024-22513161 | |
7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 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99-11号 | 024-31958966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 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9号 | 024-31599077 | |
9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 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 | 024-31212700 | |
1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 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28-34号 | 024-83709333 | |
丹东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113号 | 0415-3116688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开发区支行 |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30号 | 0415-3101088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 | 东港市大东区东港路58号 | 0415-7528028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凤城支行 | 凤城市邓铁梅路17号 | 0415-8207007 | |
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兴支行 | 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45-1-2号 | 0415-3119288 | |
营口分行 | 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32号 | 0417-2987888 |
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 | 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中段 | 0417-6816511 | |
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大石桥支行 | 大石桥市长征街实验里 | 0417-6956511 | |
4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友爱社区支行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新路11-15号(中心血站路口南100米) | 0417-6651739 |
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大连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经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部门;房管所;车管所;外包作业机构;信用卡权益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第三方信息库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查询、使用和提供乙方的身份、职业、资产、信用、金融交易、衍生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留存上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乙方同意查得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乙方可通过大连银行官网了解最新的外部信息机构列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核发其他类型的信用卡。甲方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知晓并同意,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乙方。甲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乙方如需查询本人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咨询办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为乙方因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办理分期等透支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金、利息、超限费、违约金、手续费、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3、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不超过5张的附属卡,乙方主卡申领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乙方申请甲方与合作方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则乙方获得甲方核发信用卡的同时将成为合作方会员(以各卡种具体规则为准)。为获取联名信用卡权益,乙方授权甲方,将成为合作方会员所必要的信息提交给该合作方作为会员信息。甲方将承诺向该合作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但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客户查询密码和卡片交易密码。信用卡客户查询密码适用于电话银行查询和身份验证,以及微信银行登录及业务办理。信用卡卡片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营业网点等进行交易时使用,卡片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已设置卡片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交易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如乙方遗忘密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信用卡到大连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电话重置密码。如乙方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修改密码。
2、乙方通过甲方指定途径激活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3、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芯片信用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乙方首次进行电子现金交易前需通过营业网点或自动柜员机(ATM)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及签名确认,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4、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芯片信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持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6、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或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7、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大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交易规则。
乙方在甲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银联信用卡交易按照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外币信用卡交易以外币授权,交易款项及相关费用等根据国际银行卡组织于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信用卡账户币种金额,并按入账当日大连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信用卡账户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8、乙方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大连银行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卡片到期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如果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等级的信用卡。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10、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已支付的年费由甲方收取并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大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1、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2、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甲方不承担提前公告或通知这些事项及其变更的义务。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3、乙方与特约商户或者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冻结乙方信用卡账户并取消其信用卡持卡人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营业网点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将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定期向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电子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和担保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到期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2、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甲方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产生利息及分期利息之外的透支利息。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大连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乙方。
4、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消费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上期视同全额还款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利息;所有费用。最低还款额最小金额为50元,如当期已出账单金额不足50元,则当期最低还款额以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为限。
5、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全部欠款计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乙方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则对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按照本合约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按照本合约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自记账日起持续计息直至实际还款日止。
6、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为1元或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7、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8、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甲方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日利率×年天数,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9、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10、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按约定支付分期利息。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11、乙方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大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其中,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向乙方计收利息。
1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微信、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担保人直接催收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大连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其他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情况、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其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抵质押担保。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权利到期日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个自然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抵质押担保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因使用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所有担保均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3、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信用额度合并管理,即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共享同一信用卡账户及信用额度。甲方不因乙方换卡、续卡、卡片升级及变更卡种等情况丧失对乙方同一账户法律关系的认定。
4、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3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对连续12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销卡。
5、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乙方进行催收、依法追索、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和/或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和/或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和/或调整乙方的分期利率,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乙方信用卡。乙方具有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并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费用、利息等全部应还款项)。正当理由或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有其他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3)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
(4)乙方未依约还款;
(5)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
(6)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
(7)乙方在大连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
(8)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
(9)乙方预借现金所得资金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非法活动;
(10)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
(11)乙方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12)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抵质押物(包括动产和权利)灭失或价值减损、抵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的,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13)乙方身故;
(1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
6、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抵质押物(如有)行使抵质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划扣其在大连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划扣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8、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1、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担保人(如有)同意将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作为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协议、律师函、催收函、提前还款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送达地址,亦为乙方与甲方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调解、仲裁、诉讼(包括但不限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送达地址。为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上述送达地址以及乙方在甲方预留的(含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有效期等信息有所变更时,乙方须立即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办理资料变更。乙方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的,以变更前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乙方修改送达地址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在诉讼程序中,如乙方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乙方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持卡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3、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微信银行、对账单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乙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956169。
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服电话、手机短信及微信银行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甲方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3个月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甲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45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乙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乙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调整。
4、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六条 甲方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956169。甲方公告方式:大连银行网站(www.bankofdl.com)、大连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七条 甲方网站所公布的《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服务收费价目表、乙方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积分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九条 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大连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